|
|
|
|
深圳市湖北企事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湖北企事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湖北省派驻深圳工作的事业、企业单位是协会的主要组织成员,是属于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及湖北在深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工作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村四号湖北大厦十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介绍与引进港、澳、台和国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兴办培训班,科技论坛,开展研讨、培训活动,提高成员单位的科学管理水平;(二)协调政府及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密切会员单会之间、湖北在深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增强团结,加深友谊,发扬互助、共济精神;(三)建立信息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宣传报道鄂深两地改革开放动态,指导经贸业务,不定期编印信息简报,推荐选拔优秀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考察,协助办理各种手续;(四)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开拓市场,进行投资引导和相关服务;(五)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助扶持会员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好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会员之间的沟通桥梁;(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了解和反映会员单位、湖北在深工作人士的工作情况、经营情况和各种合理要求,帮助排忧解难,改善工作、经营、生活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湖北省派驻深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五)湖北省在深圳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六)为促进鄂深两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七)在深湖北籍知名人士。
第三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章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 |